所谓“掩盖罪”,其实就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然而,对于这类事例,检察院作出不
起诉决策的主要因素大致分为四类:首先,检察院可能会因为对某些事例的
犯罪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充足有力的
证据支持其指控,而选择不对事例
提起公诉;其次,当一个事例中不仅存在证实罪犯有罪的证据,同时还有证明其应受
刑罚轻重的证据时,若检察机关因
证据不足而放弃指控,那么针对其中定罪证据的不充分部分,可申请再次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调查;再者,若是针对
量刑证据的不足部分,在
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事例也必需做出决定,此时检察院便应该对该事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检察院可能会认为,被不起诉人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因此,他们也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实际情况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