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证明核销的一系列流程包含即使用完票据后的细致查验,待保管期达到时限之后的核准销毁以及纳税人完成外出经营活动并返回后的核销手续等环节。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在使用者用完票据之后,票据监管部门就会对有关票据的实际使用情况开展深入查验;
其次,当暂存的票据保管
期限届满之时,则由对应监管机构负责进行审核批准,并作销毁处理;
最后,在纳税人开展的外出经营活动顺利告捷后,他们务必要携带通过查验的外经证以及对应项目延续使用所需开具的外经证,前往其隶属的主管机构,办理核准销毁的相应手续。希望广大纳税人务必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的流程操作,若对此存在疑惑或需进一步了解,敬请向专业机构垂询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1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