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合作伙伴并不参与或负责合作业务,也并不在外部扮演代表组织的角色。他们仅遵循了在合作契约中所约定的收益
分配比例享受到利润分红权。此等伙伴应按照其
出资的额度为限,负担起对整个合作机构所产生的
债务负有清偿之责。这与普遍合作伙伴需承担的无限且联合的责任有所不同。他们扮演的是企业最主要的投资者角色,不得以劳动服务或个人信用作为
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