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
刑事案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将会被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
提起公诉的时间通常控制在公安机关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之后的一个自然月之内。然而,若存在较为特殊的突发情况,那么该审查期可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这一期限的具体规定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