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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都包括哪些赔偿范围

依据我国颂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各类财产损害相关赔付范围具体如下:
首先是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车内所载财物遭受的损失以及施救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在车辆完全丧失或无法进行修复的情况下,购买事故发生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同的新的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属于可赔偿的范畴;
再者,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活动的车辆,若由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车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样要予以赔偿;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即对于非经营性的车辆,因为无法继续使用而造成的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也是必须遵循此原则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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