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位投资者所拥有的该
上市公司股份份额超过总体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后(无论是直接持有的还是间接地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获得的),他或她将必须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中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如果该投资者决定进一步提升其持股量,那么他或她将会自动触发一项法律义务——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布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
要约。
然而,请注意,只有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会触发
要约收购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