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讲,
诉讼费用主要应由
败诉一方承担。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
纠纷及相应的
诉讼行为都是由于败诉方的过失和错误引发的,因此,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其承担因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完全取决于某一方的胜败,而是双方都有所获利或者损失,在此种情形下,诉讼费用就需要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的分摊。
另外,在某些案件中,虽然败诉方在实体
法律关系上并没有明显的过错,但为了公平起见,仍需考虑将诉讼费用转嫁给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存在过错的另一方
当事人。除此之外,诉讼还可能通过原告主动
撤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得以解决,在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