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阁下及各位陪审团成员:
此致敬礼!
首先,在本次审理程序中,我将作为
赔偿权利人代表受伤
当事人或其
法定继承人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陈述,并进行充分的
证据支持。同时,如果涉及到相关单位的
财产损失,其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均可以作为原告参与到
诉讼当中来。在伤亡案件中,我们会以死者的合法
继承人为代表,其作为父母、配偶或子女的
身份信息也将被清晰地标注出来。
其次,我将作为被告的代表,为您阐述我们的立场和观点。我们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接下来,我将向您详细介绍我们的具体
诉讼请求,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查阅本网站的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格来获取。
然后,我会向您详细描述事实和理由部分。这部分内容可以参照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真实情况进行撰写,或者是基于我们自身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描述。同时,我们还会详细说明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受伤人员的治疗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
肇事方的支付情况,以及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事宜。
最后,在诉状的落款处,我们将会由赔偿权利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果是受伤事故,那么受伤人员将亲自签署;如果是
伤亡事故,那么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将共同签署;如果是单位作为原告,那么单位将加盖公章。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