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诉讼程序的
案件处理上,倘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证据资料的充足性存疑,便有权通过相应程序将案件归还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内负责案件侦查的部门展开
补充侦查工作;抑或是将
案件移交给监察机构,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在此期间若有新发现在逃罪犯以及涉嫌
罪名的情况,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者,应按规定重新编写
起诉意见书,并移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此进行仔细审查和评估。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