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确指示,对于某类具有严重疾病,亟需通过
保外就医方式获得医疗救助的
犯罪人员,实行无需监狱、看守所
羁押,而在
家属或者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之下生活的情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部相关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持有双拐的罪犯均可依循保外就医这一途径,因为持有双拐并不必然代表其患有严重疾病。在实际操作中,保外就医的决定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详细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流程进行审批。因此,罪犯能否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需要依据其自身的真实身体状况以及医生的科学诊断结果做出评估。若此刻该名罪犯的确正遭受严重疾病的折磨,同时又符合国家保外就医的特定要求与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看来,他可能具备申请保外就医的资格。反之,若这位罪犯的病情并不符合
保外就医的条件,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他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残保外就医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