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便是在案件侦查讯问过程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方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直系亲属、辩护律师等人,有权启动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假设案件处于看守所阶段,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及
辩护人认为当前的
强制措施并不恰当,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以期能够变更强制措施。当上述机构收到这一申请之后,他们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如若对此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持不同意见,它们则需要亲自告知申请人,并且向他们阐明相关的反对理由。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常需要由申请人以
书面形式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随同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及适当的理由,全面阐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定义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
剥夺政治权利部分或者全部权利,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以上的
刑罚,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至于让社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等等。与此同时,作为申请人,还需提供合适的
担保人,或者缴纳满足规定数额的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