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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举证谁提供证据

在法律领域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对于其所提出的论点或主张,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样地,当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们因为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的证据,抑或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个案件时,认为某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十分必要,那么这些证据将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与搜集作为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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