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原则强调了
当事人对于其所提出的论点或主张,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样地,当当事人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们因为某些
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的
证据,抑或是人
民法院在审理某个案件时,认为某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十分必要,那么这些证据将以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与搜集作为补充。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
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
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