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传唤与继续盘问之差异,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传唤乃指由
司法机关依法向
诉讼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其在特定时间及场所出庭接受询问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在无需执行
逮捕或
拘留的情况下,法庭有权要求涉嫌犯法但尚未被定罪的被告出席,并允许其到达指定的地点或住所、工作单位等地接受讯问,但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传唤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及时处理各类案件事宜,且传唤行为需遵循法定的
诉讼程序,即以
传唤证这种专门的法律文書为执行凭证。
相较之下,继续盘问则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针对具有潜在
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员,如发现符合法定条件,便依法将其带往公安机关继续进行深入审问盘查的一种执法手段。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