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法院的司法裁决后,
当事人若因经济拮据无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时,可请求该法院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以了解
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性资产等财产状况。
倘若确认被执行人实在无能力依照裁决书履行其应尽之债款,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分期偿还的协调方案。
然而,被执行人如未能按照交付日期履行法定的
赔偿义务,则需向法院提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及其前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
债务主体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类表述:
一类表现为暂时性
无力偿还;若属于此类情况,根据相关
法规,
债权人可与
债务人达成谈判协议,分阶段地逐步协商并支付赔款。
另一类则体现为永久性的无力偿还,对于这类情况,债务主体仅能以个人现存的财产作为赔偿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
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
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
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