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虽已构成
逃逸行为,然而却对第三者造成了伤害,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旧负有理应的
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关于赔付事宜的相关条款,第三章中有明文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如若被保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使本车成员、
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之内进行有效
赔偿。
针对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其第二十二条中仅仅例举出了四种特殊情形,分别是
无证驾驶、
醉酒驾车、机动车处于被
盗窃或抢夺阶段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当这四种情况出现时,保险人无需提供保险
赔偿金,但仍然需要承担先行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享有从致害人处追回补偿的权利。
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肇事逃逸并不包含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中,因此保险公司自然无权依循此条款来拒绝履行保险金的支付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