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中,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以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但同时若是对
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导致社会方面出现危险状况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有权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以
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且需要随同申请一起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作为支持。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会对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定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力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并且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署
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