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的
名誉权,应立即停止所造成之侵害行为,还原被侵人物的名誉并消除所有负面影响,同时必须诚恳地向受影响者表达歉意。
名誉,乃指社会公众对某个公民或者公司组织在品德、才能、声誉、信用和形象各方面所做出的综合性评价。
当公民的名誉权遭受他人恶意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加害方立即停止不法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一切不良影响,并且正式承认错误并诚挚致歉。
《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