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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谁侦查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刑事领域的案件,包括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类型,其侦查工作均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来执行,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说明,否则不允许例外。因此,对于数额较大罪行较重的职务侵占行为而言,其立案侦查工作也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交由负有责任的公安司法机构来承担和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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