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法律条款,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在接到变更强制性措施的请求之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裁决。若否决
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须向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详细阐明原因所在。因此,对
申请取保候审的处理,应在提交至执行机构之后,由执行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若决定批准取保候审,则申请人需在收到决定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前往执行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