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财产损害赔偿方面,我们通常会以镇民的平均年收入作为衡量标准,以此来确定受到伤害的镇民所应享受的
残疾赔偿以及
死亡赔偿的额度大小。
对于残疾赔偿部分,我们会依据受害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其
伤残的等级,参照上一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自受害者
伤残评定之日开始,每
满二十年为一个周期进行递减。
至于死亡赔偿部分,同样以受诉地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准,同样也是二十年为一个周期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