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动植物物种及其品种,并不符合授予
专利权益的条件。
实际上,这些物种的新品种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为的设计与创作,而是在自然环境中通过人工干预或偶然选择等方式被人类所识别和利用。
因此,这些品种并无法受到
专利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并且由于其固有的自然属性,通常也难以满足
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要求。
不过,对于动植物品种相关商品的制作工艺及生产技术,却有可能获得专利权益的授予与保护。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