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指向的乃是
刑事诉讼环节上的一项重要准则,即对于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以非法途径获得的
证据材料,在法律审判程序中将被视为无效而不予以采纳。
对于此类证据,
当事人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发言等方式提出质疑,若为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之日起至正式开庭审判之间的时间段内,被告方及辩护律师如发现审判前的口供存在非法获取嫌疑,应向法院
递交正式的书面意见。
对书面表达能力有限的被告,亦可实施口头陈述策略,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辩护律师代为记录,并请被告亲自签署确认或留下手指印。
而若在庭审环节中发现先前审判前供词可能涉及非法获取问题,亦可采取同样的方式,向法庭直接提出质疑。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