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时,
当事人未能妥善保存事故现场而导致的后果往往会受到相应的
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一失误是由于当事人并不知情或过于疏忽所致,那么他通常可以免受处罚。
但若该行为是出于恶意、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以及
销毁证据等原因,那么当事人便需对事故负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