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我们会依据以下原则来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若由于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则该方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那么他将会被判定为
无责任。
其次,对于涉及到两方或以上当事人的过错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我们将会根据他们各自在事故中的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来判断并确定每个人应承担的主要、次要以及相等责任的比例。
最后,如果各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且这起事故被认定为是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那么各方都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