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则关于
股权代持关系的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1)协议的拟订者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2)在代持股关系中,各方
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愿并非真正出于其本意;
(3)该等协议的实现方式或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严重背离了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4)在代持股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存在着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