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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
法规而定的.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需要知晓或者有理由怀疑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但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协助。关于退赃这方面的问题,通常来说,法院会请求被告自行积极地退回
非法所得。这种自愿退赃的行为,可以视作在
量刑上从轻考虑的因素。
然而,具体到是否必须要由被告亲自主动进行,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要看被告的配合态度如何,以及
司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的进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