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政处罚的适用,需要满足各项基本条件达成均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在于相关个人、
法人或其他各类机构的
行政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并存在;
其次,能够行使法定行政处罚权力的执行机关或者经过法律
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以及法规批准的执行机关委托的组织都可以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
再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是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并负有相应责任能力的行政违法行为者;
最后,行政处罚的实效性体现在对
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建立在其违法行为尚未超过规定的
追诉期限之上。行政处罚的
类别本质上是行政处罚机关用于惩罚和制裁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
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