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妨害警察
执行公务的
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被判定为需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或者存在如下特定情况的,可进行
取保候审申请:
首先是由于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经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威胁社会安全;
其次是在
羁押期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