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过程中,
被保险人骨折的成因将成为能否成功投保的关键因素。倘若其骨折系由于
意外事故所致,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此项信息,且骨折并未引发严重的后遗症,则通常情况下,仍有机会实现正常投保。
然而,若该骨折是在过去两年内由疾病引发,保险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需额外收费、附加特别条款或拒绝承保。综上所述,对于绝大部分的骨折病患而言,若其骨折系由
意外事件所致,且在投保时无任何后遗症,且已完全康复,便可按照标准体进行正常承保。反之,若其骨折系由疾病引发,保险公司将在详细调查病因后,再行决定是否予以拒保。无论何种情况,均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相关事实。
《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