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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聘请盗窃罪律师费谁承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为公安机关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启动之始,即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然而,遗憾的是,此条法规却未能明确阐述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律师费用往往由委托人全权负担,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或适用司法解释时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关于鄂尔多斯市聘请盗窃罪律师服务所需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需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以获取准确信息。若无特殊规定,则依据一般的法律实践,律师费用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倘若委托人因经济状况所限而无力支付,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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