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所称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施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特定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一名被告已获得
缓刑判决,这通常表明他已承受相应的
刑事代价,故无需再继续受到
逮捕与
拘留。
然而,倘若在
缓刑期间发生了新情况,例如违反缓刑相关规定、涉嫌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等,根据该法条款,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因违反缓刑规定而需采取此措施,则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第(二)项或第(四)项条件;若因涉嫌新的犯罪行为而需采取此措施,则应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述的第(一)项或第(三)项条件。具体情况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