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并非所有
一房二卖的情况都能归类于诈骗罪范畴之内。如欲成立此类
犯罪,往往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素:
其一,
行为人须存在“虚构事实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其二,其主观上必须怀揣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意图。换言之,如果房主一房二卖的动机仅仅在于房价上涨后希望违约,多赚取一些利润,那么他们通常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主观故意,因此无法被认定为诈骗罪。在此种情形之下,房主可能会表达出愿意
解除合同、退还
购房款项的意愿,并且具有真诚的
退款诚意,但仅限于
赔偿事宜未能与买方达成共识。当然,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确实存在房主利用出售房屋作为诱饵,进行一房二卖乃至
一房多卖的
欺诈行为。通过对相关事实和
证据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
签订合同时,房主便已无实际
履行合同的意愿,其真实目的便是通过欺骗手段从多个买家中骗取购房款项。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