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法定
代表人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且资产亦无法充分弥补所有债务或是呈现出明显的清偿能力不足之状况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相关债务进行
清算处理。
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第一款所述情况,又或存在有可能显著丧失清偿能力之迹象,则同样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启动重整流程。《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