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仅涉及单方
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时,必须依法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判定文书。此种文书不仅在
诉讼中被视为高价值的
证据,而且往往仅能由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进行填写,并且可以在事故发生现场直接开立。作为呈堂证供,相关方有权对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科学依据进行审慎评估和质疑。对此,
司法审判机关应当依据证据法的规范要求,对其作为证据进而对裁决结果的有效性加以全方位审查与论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