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够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能够独自适用
附加刑;
其次是可能会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者,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时;
再者就是在患病方面,若病情严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就是对于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还未处理完毕,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