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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什么

要使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满足以下严格的条件:(1)拥有稳健、健全并运行状态良好的组织架构体系;(2)具备充足且科学的盈利能力,以及财务状况优秀;(3)在过去的至少三年内,财务会计师出具的所有相关财务会计文件都没有虚假的记录,同时也没发生过任何重大违法行为;(4)经过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所有法规要求;(5)对于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净资产则不得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6)累积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公司净资产的百分比上限——百分之四十;(7)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必须足以承担公司债券一年产生的利息费用;(8)所筹集到的资金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9)预计发行的债券利率不得超越国务院规范的最高利率水平限度;(10)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有必要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最新修订: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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