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
法人在履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问题且符合相关条件时,则会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股东成为类似身份。
根据中国最高人
民法院201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所述,凡未满足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存在以下六类行为的者,即应被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应承受相应的信用惩戒力度:
一、有履行
债务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的;
二、使用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抵抗执行的;
三、通过制造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执行协商协议的。
第二章第二条则规定,如
被执行人为上述六种情况之一者,其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留存时间为两年。
针对那些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抗
拒执行且情节较为严重或是表现出多个失信行为者,可以将其名单保留期延长至一至三年。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服务或者主动改正失信行为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可自行决定尽快将其从失信信息中予以清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