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侵害
商标专用权所承担之
赔偿责任数额的具体衡量标准如下:
将根据权利所有者因被
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计算;
但若存在实际损失无法准确判断之情况时,则可选择依据侵权
行为人因成功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取到的利益为基准加以确定;
若既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又不能精确评估
侵权人所得的利益,我们建议参照已经颁发给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的恰当倍数来合理计算
赔偿金额。
如有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
情节严重的案例发生,我们鼓励相关机构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实际数量的至少一倍至最多五倍的范围内明确确定
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