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案例解析过程中,应该区别地对待每种不同情况,尤其是当公司陷入负债困境时,双方之间的
债务是否应当由股东个人承担这一问题。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相关规定,只有特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才需为自身所在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这些特定情况包括:1.股东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实体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行为,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2.该种滥用行为对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法典对于“严重损害”并未做出精确的量化标准,但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依赖于法官根据债权人提供的
证据,进行综合性的独立判定。因此,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在决定案件结果中具有至关紧要的作用。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必须与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损失之间具备法律层面的因果性关系;4.股东在行为动机上具有错误性。针对股东主观错误性的判定,即使是债权人在举证过程中也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