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
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原则乃是主权原则,其深刻内涵在于,对涉及外国罪犯的
刑事责任追责应当适用中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这是涉外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要义。第二则是坚守国际公约原则:在公安司法机构处理涉外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依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则加以运作,而且还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确保依据这些条约来尽职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接下来是
诉讼权益平等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向刑事案件中的外国被告人提供的诉讼权益应当等同于我国的公民,他们必须承担相同的
诉讼义务。此外,我们还要遵守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这是各国主流立法实践中所广泛采纳的方式,也同时标志着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性,因此,这同样是我国处理涉外刑事诉讼事务的指引性原则。最后一点,我们主张采用指定或者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因为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应用应仅限于本国领土之内,而非跨越边境延伸至境外。《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
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