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妨害动植物防疫
犯罪行为的
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若涉及到
违法处置疫区内部易受感染动物或其产品,且涉案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亦或是违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与检疫要求而必须依法处理的动植物及其制品,且涉案货值金额达到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还包括违法调运、生产及经营带有重大植物检疫性质的有害生物所涉及的林木种子、幼苗等生殖材料或森林植物成品;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立案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