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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第一百零一条:
“倘若被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其财产受损,便有正当权利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提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请求;
而当被害人不幸丧生或无法亲自行使其法律权力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权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当然,若涉及到国家财富、集体资产受损时,人民检察院在正式提起公诉时也具有以主体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
”由此观之,无论是被害人是否遭遇生命危险或是丧失行为能力,他们都有权依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能聚焦于损失的财产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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