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刑事自诉可选择
撤销起诉程序。
即在遵循该法律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做定义的基础上,人
民法院在对
自诉案件经过审查之后,会依照特定的情况来分别予以处置:
(一)若
犯罪事实清晰且具备充分的
证据支持,那么法院应依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庭进行审判;
(二)针对缺少必要证据支持的自诉案件,若
自诉方无法提出任何有效补充证据,则法院需尽力劝导自诉方主动撤回自诉请求,或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
同时,第二百一十二条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而在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亦有权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选择撤回自诉请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