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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进行的搜查手续及相关规定包括:
首先,搜查行动需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实施,禁止其它任何机关、协会以及个人未经授权对公民人身居住场所实施搜查;
其次,任何机构及个人均负有责任依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要求,提交能够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行或清白的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等相关证据;
再次,在执行搜查过程中,需向被搜查者展示搜查凭证以示合法性;
随后,搜查过程中应确保被搜查者及其家属、邻近居民或其他目击者在场见证;
同时,对于女性被搜查者,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为女性。
在整个搜查过程中,严禁无缘无故地损坏被搜查者的财产物品。
最后,搜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由参与搜查的侦查人员与被搜查者或其家属、邻近居民或其他目击者签字,以保证搜查工作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最新修订: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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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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