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处置如下财产:
首先是破产者
拖欠员工的薪资及与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相关的费用,包括需划转到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等款项,此外,也要偿还依法应支付且明确规定了具体数额的
补偿金。
其次,再处理破产者同样拖欠的,但不属于上述各类的
社会保险费及税款。
最后,剩余的
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其他一切普通性质的
破产债权。
若在这整个过程中,发现破产财产已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项目标的清偿需求,那么,这些尚未着落的
赔偿要求将会根据各个债权的额度大小按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破产企业的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资,则应按照所在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
工资标准来计算核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