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
商标法》第三条款之明确规定,经过
商标局严格审查并批准注册的商标被赋予
注册商标的身份,而这其中既涉及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常见类型,也涵盖了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等特殊形式。
商标所有人在取得注册商标之后,便会拥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此项权利接受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需要通过国家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及核定的。
换句话说,只有在成功获得《
商标注册证书》之后,我们才能确认该商标注册人已经获取了其所申请的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所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