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债权转让实施后,依附于该债权之上的各项从权利也需随之一并移转。
具体而言,
担保物权作为主债权的附属权利亦应随之同比例地进行转移,除非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行事先约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执行上述规定。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却属例外,即不具转让资格:
(一)由于其债权性质,禁止其进行转让;
(二)依据双方
当事人某方或双方之间曾经签订的特定协议,明确规定了此种债权禁止进行转让;
(三)依照现行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某些类型的债权禁止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