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警方给出的责任判定结果通常情况下法庭方面并不会加以改变,除非存在确凿的事实依据,能够明确证实该次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书中所载明的内容确实存在重大的瑕疵和不足之处。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书,实际上是由当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时的交通
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以及其
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结果间的因果联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定性、定量评价以及判断,最终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材料。《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