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的是民间借贷事项,则对于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可以通过双方约定明确下来。
当
借款人除了需要归还借款之外,同时还需承担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责任,然而其用以还款的款项却无法完全清偿所有
债务时,且在该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未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清偿实现债权所需的必要费用;
其次偿还利息;
最后才轮到借款的归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