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看守所转往监狱的程序包括:
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应将罪犯移交给监狱以便实行相应的刑罚措施。
具体来说,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到关押所在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将罪犯移交至监狱负责执行刑罚。
而如果罪犯被送达执行刑罚前,其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则由看守所进行代理并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